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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6-02-18 17:38:35 发布人:
防水保修期包含赔偿责任
我的一位同事,家住北京昌平区某住宅区的顶层。入住一年多,屋顶逢雨就漏,新装修的房子被渗漏弄得狼狈不堪。第一次漏水时,开发商出资修复屋面防水层,并赔偿他3000元的装修损失费。第二次、第三次漏水,室内,装饰层依旧惨遭破坏,开发商却只负责修复屋面防水层,拒绝再次承担赔偿责任。这位同事一怒之下拒付水电费,以示抗议。至今双方仍僵持不下。那么,在防水保修期内,防水工程质量连续出现质量问题,又持续不断地给业主造成了其他损失,业主该依据哪条法规维护自身权益呢?我国现行的建筑防水保修期制度,又为住宅消费者提供了哪些保护呢?
不久前,笔者与建设部和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的专家们就此事探讨这个问题,他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)的有关条款提出,这位业主提出的赔偿要求是正当的、合法的,这个住宅的开发商或施工方必须无条件地赔偿损失。
由朱镕基总理签署发布的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,是目前国内执行的最权威的建筑质量管理法规,其中第40条第2款明确规定“屋面防水工程、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、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,为5年”;第41条明确规定“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,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,并对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”。这条规定的核心内容是责任期限即“5年保修期”和责任范围即“赔偿损失”。说明只要在保修期内,开发商和施工方就免除不了保修责任和赔偿责任。
我国现行的“防水保修期”与以往执行的“防水保修期”有着本质的区别。以往的保修期限为2年,责任范围确实是只修不赔。而现行的保修期,不仅年限延长了,而且把“赔偿”列入保修责任之中。实质上,现行的保修期已经包含了发达国家实行的“保证期”的核心内容。住宅消费者可据此理直气壮地要求渗漏责任方赔偿损失,建设方(开发商)和施工方也必须按此法规无条件地承担“修”与“赔”的责任。如果,哪个开发商或施工方偷工减料无视防水,一旦发生渗漏造成损失,还得自己掏腰包赔偿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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